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駿炘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96年11月23日│113,000元│SC0000000│││ 謝建章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