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7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臺北縣新莊市○○街○巷○○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