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二九八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吳俊龍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禎謙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