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15號聲請人 盧滌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信柏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106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第三點「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7,40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7,042元」。
原裁定計算書附註第㈢點「第二審裁判費10,740部分: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806元」,應更正為「第二審裁判費10,740部分: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806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