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竊盜、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聲字第2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經定其應執行刑,及合計案件刑期為4年10月確定,並於92年3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5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5年10月5日法矯字第0950036941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1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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