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9歲選任辯護人彭國良律師上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4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因 王順銓 經營之肇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肇頂公司)、 吳平娥 經營之肇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肇嘉公司)積欠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啟阜公司)工程款未付,乃與肇頂公司、肇嘉公司共同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500萬元、發票日為90年3月30日之本票1張交予啟阜公司作為工程款,嗣啟阜公司於91年6月17日持該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經本院於91年6月20日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甲○○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2月13日抗告駁回,並於92年2月24日確定在案,而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詎甲○○明知前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業已確定,其財產處於隨時得受強制執行之際,竟基於毀損債權人啟阜公司債權之意圖,由甲○○將其所有坐落於新竹縣○○鎮○○段照鏡小段299之8地號土地全部及第299之1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以下稱系爭土地),於92年7月23日贈與予不知情之配偶 黃朱銀 (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8月12日辦理移轉登記,而處分其財產。嗣啟阜公司於同年8月14日調閱前開土地登記簿謄本,始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為公訴人起訴,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啟阜公司因與被告達成和解,具狀撤回對被告損害債權之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