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原告立昇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天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景昌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25萬0,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774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8萬2,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