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129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張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121,732元│民國95年3月10日│5%│├──┼──────┼───────────┼──────┤│002│118,513元│民國95年4月10日│5%│├──┼──────┼───────────┼──────┤│003│67,657元│民國95年4月10日│5%│├──┼──────┼───────────┼──────┤│004│240,073元│民國95年3月24日│5%│├──┼──────┼───────────┼──────┤│005│34,216元│民國95年3月24日│5%│├──┼──────┼───────────┼──────┤│006│92,353元│民國95年3月24日│5%│├──┼──────┼───────────┼──────┤│007│37,543元│民國95年3月24日│5%│├──┼──────┼───────────┼──────┤│008│91,436元│民國95年3月24日│5%│├──┼──────┼───────────┼──────┤│009│49,322元│民國95年5月25日│5%│├──┼──────┼───────────┼──────┤│010│101,378元│民國95年10月16日│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