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
吳宜臻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晨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11年1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新店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