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1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周立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厲常鴻周玲玉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厲柏蔚 即周玲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馮祐村 即周玲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馮璿樺 即周玲玉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馮璿瑋 即周玲玉之繼承人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玲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26,3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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