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760號聲明人 邱亮榮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邱福春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號)之孫,被繼承人邱福春之長男 邱連得 業於98年
5月12日死亡,聲明人係邱連得之長男,故聲明人為被繼承人邱福春之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邱福春於106年6月22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邱福春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