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待明 訴訟代理人 張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蕭靖蓉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林文毅裕利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基隆分行109年8月21日294,224元C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