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69號聲請人 吳慧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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