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01號聲請人 林建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唐千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