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普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因94年度重訴字第9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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