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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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湯明亮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增機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嗣雖經本院審理並判決,上開羈押原因已然消失,然經本院審理之結果,認定被告二人所犯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罪,仍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訊問被告二人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羈押之原因,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當庭宣示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劉煌基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