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70號聲請人 李明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鳳英 、 蔡旺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請確認附表所載之金額是否有誤?如否,請提出新台幣40萬元之本票。(附表所載之金額新台幣40萬元與台端提出之本票金額30萬元不一)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