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09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000元,應徵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7,2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童秉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