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佳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4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佳慧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沈佳慧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先後經本院九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五七六號、九十九年度嘉交簡字第九八七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各乙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其受拘役宣告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拘役七十日,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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