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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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秀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玉岸 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