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陳政財 被告嘉義市環保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