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佳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維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林佳維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王憲義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