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412號原告金宥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美倫 訴訟代理人 蘇一峻 被告 許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卓怡芳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412號原告金宥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美倫 訴訟代理人 蘇一峻 被告 許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