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410號原告 蘇阿勉 被告 陳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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