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豐塭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 律師
周復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90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7年5月3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唐照明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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