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秩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43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被移送人   張政宜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8月7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9700174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政宜 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
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張政宜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7年7月26日凌晨2時許。
⑵地點:高雄市○○區○○○路○○○○號2樓
⑶行為:「黃金網生活館」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之公共
遊樂場所,被移送人張政宜為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
理人,縱容少年 黃翰霆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
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張政宜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黃翰霆、 鄒政憲 於警訊時之陳述。
⑶臨檢紀錄表、勸導少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各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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