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刑事部分,雖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但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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