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9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 許清宜許清宜建築師事務所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相對人許清宜建築師事務所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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