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寶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足額裁判費及未提出債權人對聲請人之債權額清冊,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台幣參仟元及提出債權額清冊,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