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32號再抗告人 田鸛豪 上列再抗告人因重利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2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田鸛豪因重利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已不得提起再抗告,竟又提起再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