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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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07號再抗告人 蔡峻瑋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4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原裁定以:再抗告人因犯如原裁定(下同)附表所示17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檢察官依再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第一審衡酌再抗告人所犯數罪類型、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及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裁量權之行使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內部性界限。因認再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第一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不當,並無理由,駁回其抗告。
經核原裁定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泛言原裁定有違罪責相當原則,過度評價云云。為無理由,其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徐昌錦法官林恆吉法官朱瑞娟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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