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蕙妤選任辯護人鄭昱廷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79、817、565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31至43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110號、112年度偵字第7687、10334、2203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999號),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83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李蕙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蕙妤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雖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身分不明之他人使用,可能供作詐欺者向不特定民眾施詐後,用以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達到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之用,竟為賺取高額報酬,仍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之工具,及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17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以自己名義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以蕙妤企業社名義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網路銀行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柏」之人。俟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4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詐術方法,詐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金額、帳戶等均詳見各附表)。前開詐欺集團旋即將各該匯款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以達到隱瞞款項流向及避免身分曝光之目的。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分別訴由高雄巿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岡山分局、苓雅分局、新北巿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海山分局、臺中巿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第六分局、第四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桃園巿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平鎮分局、龜山分局、大溪分局、臺北巿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中山分局、刑事警察大隊、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臺南巿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佳里分局、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偵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蕙妤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準備程序時就上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案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是本案卷內之供述證據,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119、151頁),並有如附表一至四「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又附表一編號14之告訴人 洪利言 部分,其尚有於111年6月6日13時45分許匯款至被告帳戶,業據其證述明確,且有交易明細表可參(出處詳見附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就此部分有所漏載,應予補充;另附表二編號17之告訴人 成仲駿 部分,依其所述之匯款帳號對照卷附交易明細表(出處詳見附表),其匯款時間應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併辦意旨記載匯款時間為111年6月9、10、12日而與附表二編號17不符部分,應予更正,均併此敘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北檢111年度偵字第39110號、112年度偵字第7687、10334、22033號、新北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敘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此部分已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被告以一次提供上開數帳戶供詐騙集團之行為,幫助正犯詐欺各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又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再被告就所犯上開洗錢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給詐欺集團充為犯罪收贓及洗錢之用,助長詐欺集團詐欺犯罪之橫行,造成無辜民眾受有金錢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成員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所為殊不足取,惟念被告於偵審程序中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入監前曾擔任清潔工,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元,單身、尚須扶養母親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又被告於本案提供4個帳戶資料,所致被害人數眾多,總金額逾千萬元,然被告僅與少數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危害仍屬嚴重,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七)末查,被告固將上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行,惟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因此而獲得報酬,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已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而受有何不法利益,自無從依法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價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雄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文琪、黃筵銘、林鋐鎰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79、817、565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31至43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術方法匯款時間匯入之帳戶匯款金額(新臺幣)1. 曾春蓉 (提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透過Line接洽傳送網址,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曾春蓉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17日10時14分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5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曾春蓉於警詢之供述(偵1372卷第5-6頁)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372卷第35、45頁)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111年9月22日合金海山字第1110002949號函暨附件蕙妤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7月1日之交易明細(偵1372卷第63-66頁)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72卷第7-25、51頁)2. 王鳳英 (提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03月06日10時許,以LINE暱稱「 陳欣怡 助理」邀約王鳳英加入好友及下載「華鼎投資」APP,並佯稱:購買股票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王鳳英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17日12時8分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5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王鳳英於警詢之供述(偵279卷第第11-14頁)⑵王鳳英之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及(偵279卷第36頁)⑶王鳳英提供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79卷第40-78頁)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111年8月12日合金海山字第1110002469號函暨附件蕙妤企業社開戶基本資料及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之交易明細(偵279卷第79-84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79卷第25-29頁)3. 溫蕙瓊 (提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6日,以LINE暱稱「 陳美玲 」邀約溫蕙瓊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溫蕙瓊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17日13時19分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50萬元(起訴書誤繕為50萬15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溫蕙瓊於警詢之供述(偵5657卷第13-15頁)⑵溫蕙瓊之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偵5657卷第105-110頁)⑶溫蕙瓊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5657卷第111-114頁)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111年9月22日合金海山字第1110002949號函暨附件蕙妤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7月1日之交易明細_偵1372卷63-66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657卷第77-104、115-117頁)4. 曹迺稚 (提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8日,以LINE暱稱「John鄭」、「助理 淇淇 」邀約曹迺稚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曹迺稚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17日14時33分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0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曹迺稚於警詢之供述(偵37703卷第31-33頁)⑵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37703卷第41頁)⑶曹迺稚之詐騙述明書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7703卷第43-53頁)⑷曹迺稚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37703卷第55頁)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111年8月17日合金海山字第1110002230號函暨附件蕙妤企業社開戶基本資料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之交易明細(偵37703卷第23-30頁)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7703卷第59-101頁)5. 李宜庭 (提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以LINE暱稱「 楊欣怡 」、「Sam老師」邀約加入投資平臺華鼎,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李宜庭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18日9時46分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40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李宜庭於警詢之供述(偵5657卷第17-19頁)⑵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偵5657卷第157頁)⑶李宜庭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操作平台APP交易畫面截圖(偵5657卷第161-209頁)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111年8月15日合金海山字第1110002532號函暨附件蕙妤企業社開戶基本資料及111年5月1日迄今之交易明細(偵5657卷第27-32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657卷第121-155、215-217頁)6. 胡重潤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1日,以LINE暱稱「寧瑤」、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胡重潤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20日13時41分許(起訴書誤繕為13時47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50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被害人胡重潤於警詢之供述(偵37703卷第25-27頁)⑵胡重潤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通知訊息(偵24175卷第33-39頁)⑶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24175卷第55頁)⑷第一商業銀行華江分行111年6月30日一華江字第00114號函暨附件蕙妤企業社開戶資料及111年2月1日至5月26日之交易明細(偵24175卷第15-23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偵24175卷第29-30頁)7. 周筱琪 (提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以LINE暱稱「 蘇麗芬 」、「 林雅婷 」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周筱琪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25日10時30分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0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周筱琪於警詢之供述(偵27603卷第9-12、13-15頁)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111年8月日合金海山字第111000號函暨附件蕙妤企業社開戶基本資料及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之交易明細(偵27603卷第17-24頁)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證明(偵27603卷第54頁)⑷周筱琪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7603卷第57-71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7603卷第31-50頁)8. 姜潤潔 (提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日,以LINE暱稱「黃玥絨」、「 李嘉明 」邀約加入投資平臺和利,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姜潤潔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30日10時50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繕000-000000000000號)20萬元111年6月2日9時29分許20萬元111年6月7日10時10分許4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姜潤潔於警詢之供述(偵1615卷第9-13頁)⑵姜潤潔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615卷第45-59頁)⑶被告李蕙妤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偵1615卷第79-112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15卷第25-43頁)9. 康瑤琳 (提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以LINE暱稱「 蔡偉忠 」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康瑤琳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31日9時58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康瑤琳於警詢之供述(偵33743卷第23-25頁)⑵李蕙妤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偵33743卷第19-21頁)⑶康瑤琳提供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3743卷第61-73頁)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3743卷第27-49頁)10. 賴建志 (提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以LINE暱稱「佳佳」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賴建志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31日11時44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5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賴建志於警詢之供述(偵28578卷第7-8頁)⑵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28578卷第43頁)⑶賴建志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8578卷第55-59頁)⑷被告李蕙妤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偵28578卷第71-91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8578卷第15-39頁)11. 簡子惪 (提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以LINE暱稱「 寧蘋怡 」、「 儒偉忠 」邀約加入投資平臺Morgan,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簡子惪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1日9時46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萬元111年6月1日9時48分許3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簡子惪於警詢之供述(偵37700卷第49-51頁)⑵簡子惪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37700卷第73-77頁)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48264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偵37700卷第25-42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7700卷第53-71頁)12. 賴秀玉 (提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0日,以LINE暱稱「 吳憂 」邀約加入投資平臺IDFPOWER,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賴秀玉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6日10時17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5萬元111年6月6日10時19分5萬元111年6月6日15時4分許5萬元111年6月6日15時8分許5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賴秀玉於警詢之供述(偵34294卷第15-19頁)⑵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偵34294卷第21-34頁)⑶賴秀玉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4294卷第45-64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4294卷第35-43頁)13. 黃貴春 (提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以LINE暱稱「Salima」「MissChen」邀約加入加密虛擬貨幣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黃貴春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6日13時10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33萬1,326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黃貴春於警詢之供述(偵26189卷第11-16、17-19頁)⑵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26189卷第29頁)⑶黃貴春所有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26189卷第31頁)⑷黃貴春提供詐騙投資APP截圖(偵26189卷第35頁)⑸李蕙妤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189卷第49-53頁)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6189卷第25-27頁)14.洪利言(提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以LINE暱稱「AI-陳佩馨」邀約加入投資平臺IDFP0WER,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洪利言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6日13時45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書漏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萬元111年6月6日13時49分許15萬元111年6月6日13時50分許15萬元111年6月8日8時58分許10萬元111年6月8日8時59分許10萬元111年6月8日9時許10萬元111年6月8日9時1分許10萬元111年6月8日9時5分許10萬元111年6月9日9時4分許10萬元111年6月9日9時5分許10萬元111年6月9日9時6分許10萬元111年6月9日9時6分許10萬元111年6月9日9時10分許10萬元111年6月9日9時10分許10萬元111年6月9日9時11分許10萬元111年6月9日9時12分許10萬元111年6月9日9時14分許10萬元111年6月9日9時15分許10萬元111年6月9日9時16分許10萬元111年6月9日9時16分許10萬元111年6月10日8時55分許10萬元111年6月10日8時56分許10萬元111年6月10日8時56分許10萬元111年6月10日8時57分許10萬元111年6月10日8時59分許10萬元111年6月10日8時59分許10萬元111年6月10日9時許10萬元111年6月10日9時1分許10萬元111年6月10日9時2分許10萬元111年6月10日9時3分許10萬元111年6月10日9時4分許10萬元111年6月10日9時5分許1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洪利言於警詢之供述(偵30894卷第15-23頁)⑵洪利言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0894卷第45-56頁)⑶李蕙妤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189卷第65-90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894卷第29-43頁)15. 古立中 (提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以LINE暱稱「睿祥」、「Stella」邀約加入投資平臺IDFPower,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古立中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7日14時13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5萬元111年6月7日15時1分許5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古立中於警詢之供述(偵817卷第7-13、15-17頁)⑵古立中提供與詐騙集團之委任契約、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偵817卷第41-52頁)⑶李蕙妤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189卷第59-82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17卷第27-39頁)16. 林貞 渟(提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以LINE暱稱「 蘇玲華 」邀約加入投資平臺QUANTITATIVE,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 林貞渟 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8日9時28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5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林貞渟於警詢之供述(偵33229卷第19-22頁)⑵林貞渟提供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偵33229卷第59頁)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58631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偵33229卷第23-38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3229卷第49-57頁)附表二(北檢111年度偵字第39110號、112年度偵字第7687、10334號移送併辦部分):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術方法匯款時間匯入之帳戶匯款金額(新臺幣)1 陳柏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5月24日,以LINE暱稱「投顧老師 張振華 」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柏翔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9日11時40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2萬元111年6月10時13時15分許1萬1,000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被害人陳柏翔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103-109頁)⑵陳柏翔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39110卷第129-137頁)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7486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9110卷第35-50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110卷第111-127頁)2 黎心佳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以LINE暱稱「蘇玲華」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黎心佳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10日9時22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5萬元5萬元3萬元111年6月10日9時26分許2萬元111年6月10日9時49分許111年6月10日10時1分許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黎心佳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147-148頁)⑵黎心佳提供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偵39110卷第151-153頁)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7486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9110卷第35、51-64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9110卷第149頁)3 李秋慧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5日,以LINE暱稱「林畫音」、「利利客服專員NO.168」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李秋慧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31日10時22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1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李秋慧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169-171頁)⑵李秋慧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9110卷第197-199頁)⑶李秋慧提供高雄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入戶電匯匯款回條(偵39110卷第205-209頁)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7486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9110卷第35-50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110卷第173-195頁)4 杜孟軒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以LINE暱稱「 湯芊妤 」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杜孟軒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30日11時48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4萬元111年6月6日11時38分許5萬元111年6月7日12時20分許9萬5,000元111年6月10日9時59分許8萬2,000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杜孟軒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221-226頁)⑵杜孟軒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9110卷第227-231頁)⑶杜孟軒提供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39110卷第245-247頁)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7486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9110卷第35-50頁)⑸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110卷第237-244、263頁)5 吳昀芸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6日,以LINE暱稱「湯芊妤」、「股海尋寶一群」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吳昀芸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30日9時1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3萬元111年6月6日10時51分許12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吳昀芸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275-279、281-283頁)⑵吳昀芸提供之詐騙匯款筆記、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列印(偵39110卷第307-316頁)⑶吳昀芸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9110卷第317-319頁)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7486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9110卷第35-50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110卷第285-304頁)6 郭啟年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以LINE暱稱「宏盛壹號投資公司投顧」、「 蕭琳 」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郭啟年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30日13時26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3萬元111年6月8日13時17分許3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郭啟年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325-329頁)⑵郭啟年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幣轉帳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偵39110卷第000000-000頁)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7486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9110卷第35-50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110卷第335-345頁)7 楊敏琳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9日,以LINE暱稱「 劉秀芳 」、「金股領航」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楊敏琳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9日12時29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1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楊敏琳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375-381、401-407頁)⑵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39110卷第395頁)⑶楊敏琳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APP畫面截圖(偵39110卷第409-413頁)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7486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9110卷第35-50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9110卷第387-391頁)8 王恩華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以LINE暱稱「蕭琳」、「宏盛壹號投資公司投顧」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王恩華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7日14時54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35萬6,000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王恩華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421-424頁)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39110卷第473頁)⑶王恩華提供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明細影印(偵39110卷第475頁)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7486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9110卷第35-50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110卷第429-457頁)9 黃俊為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起訴書誤繕為4月),以LINE暱稱「(儒)偉忠」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黃俊為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30日14時43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8萬2,000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黃俊為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493-495頁)⑵黃俊為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9110卷第509-513頁)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39110卷第517頁)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37267號函暨附件李蕙妤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偵10334卷第25-52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110卷第499-507頁)10 潘美燕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以LINE暱稱「 林雅芳 」、「股海龍王」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潘美燕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30日10時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2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潘美燕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527-533頁)⑵新秀地區農會匯款回條(偵39110卷第559頁)⑶潘美燕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APP軟體截圖(偵39110卷第566-598頁)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7486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9110卷第35-50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110卷第539-558頁)11 梁寶英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以LINE暱稱「李嘉明」、「 黃馨儀 」「金股領航」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梁寶英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10日12時46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8萬2,000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梁寶英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603-604頁)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39110卷第641頁)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7486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9110卷第35-50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110卷第609-639頁)12葉 劉淑惠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2日,以LINE暱稱「雅惠」、「偉忠伯」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葉劉淑惠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31日8時48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5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葉劉淑惠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657-663頁)⑵葉劉淑惠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9110卷第675-695頁)⑶葉劉淑惠提供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39110卷第697頁)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37267號函暨附件李蕙妤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偵10334卷第25-52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110卷第671-672、703-716頁)13 楊吉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以LINE暱稱「 鍾國忠 」、「 劉蓉葶 」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楊吉華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30日10時49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10萬元111年6月9日某時許1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被害人楊吉華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723-724頁)⑵楊吉華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9110卷第745-746頁)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7486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9110卷第35-50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110卷第729-741頁)14 徐貴蘭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1日,以LINE暱稱「理財顧問-劉秀芳」、「利利客服專員NO.168」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徐貴蘭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6日11時16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6萬元111年6月9日10時36分許45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徐貴蘭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893-1至897頁)⑵111年7月8日 洪誌佳 (當舖人員)查訪表(偵39110卷第901頁)⑶徐貴蘭提供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39110卷第903頁)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7486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9110卷第35-50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110卷第899、905-951頁)15 蔡春祥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上半年間,以LINE暱稱「VERA」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蔡春祥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2日13時53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15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蔡春祥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753-755頁)⑵蔡春祥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9110卷第757-771頁)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偵39110卷第763頁)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7486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9110卷第35、51-64頁)⑸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9110卷第777-780頁)16 吳民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以LINE暱稱「 周小雲 」、「 劉佳宮 」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吳民安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30日9時48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5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被害人吳民安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787-788頁)⑵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39110卷第807頁)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7486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9110卷第35-50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110卷第793-805頁)17成仲駿(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以LINE暱稱「GEXT-LISA」邀約加入投資平臺,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成仲駿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9日12時6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5萬元111年6月9日12時8分許5萬元111年6月10日9時58分許5萬元111年6月10日10時0分許5萬元111年6月10日10時18分許5萬元111年6月10日10時21分許5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成仲駿於警詢之供述(偵39110卷第815-818頁)⑵成仲駿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APP軟體交易截圖(偵39110卷第825-831、835-839頁)⑶成仲駿提供111年6月10日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39110卷第833頁)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偵39110卷第851-855頁)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72756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7687卷第349-380頁)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110卷第823、841-847頁)18 陳語淇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1日,以LINE暱稱「夏嘉惠」邀約加入好友及下載「和利」APP,並佯稱:購買股票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語淇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9日15時25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5萬元111年6月10日12時54分許3萬3,000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陳語淇於警詢之供述(偵7687卷第83-86頁)⑵陳語淇提供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7687卷第99頁)⑶陳語淇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APP軟體截圖(偵7687卷第101-109頁)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72756號函暨附件李蕙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7687卷第349-380頁)⑸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687卷第87-97頁)19 陳雲棟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初,以LINE暱稱「 劉靜霞 助理」邀約加入好友及下載「華鼎投資」APP,並佯稱:購買股票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雲棟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10日11時4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70萬元111年6月10日11時25分許4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陳雲棟於警詢之供述(偵10334卷第55-59頁)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偵10334卷第111-113頁)⑶陳雲棟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偵10334卷第117-127頁)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37267號函暨附件李蕙妤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偵10334卷第25-52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334卷第65-109頁)附表三(新北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99號移送併辦部分)編號告訴人詐欺方法匯款時間匯入之帳戶匯款金額(新臺幣)1 林春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前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春月佯稱:在投資網站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林春月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2日14時30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2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林春月於警詢之供述(偵52023卷第3-4頁)⑵林春月提供之對話紀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52023卷第137-159、166頁)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41305號函暨附件李蕙妤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偵52023卷第29-46頁)2 陳香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6日,以LINE暱稱「 張紹東 」邀約陳香菱加入投資平臺及下載「MetaTrader5」APP,並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香菱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6月7日10時15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15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陳香菱於警詢之供述(偵52023卷第5-8頁)⑵陳香菱提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52023卷第169頁)⑶陳香菱提供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52023卷177-180頁)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41305號函暨附件李蕙妤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偵52023卷第29-46頁)3 陳光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告訴人,復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光銘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26日9時19分許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陳光銘於警詢之供述(偵52023卷第9-11頁)⑵陳光銘提供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52023卷第181-185、187-191頁)⑶陳光銘提供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52023卷第186頁)⑷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7月20日一總營集字第84738號含暨附件李蕙妤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偵52023卷第47-50頁)附表四(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2033號移送併辦部分):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法匯款時間匯入之帳戶匯款金額(新臺幣)1 李蓮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李蓮花佯稱:可介紹股票投資云云,致李蓮花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5月30日16時9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李蕙妤帳戶30萬元證據名稱及出處⑴告訴人李蓮花於警詢之供述(偵22033卷第29-33頁)⑵李蓮花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2033卷第113-169頁)⑶臺灣土地銀行工研院分行客戶序時往來交易明細查詢(偵22033卷第99-107頁)1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偵52023卷第29-46頁)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偵22033卷第173-1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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