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96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296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