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0573號債權人乙○○
號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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