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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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2號聲請人 高國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洪鎮國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九│24,750元│0000000│101年1月15日││││信用合作社東湖分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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