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4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昱銜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070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昱銜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涉犯傷害、恐嚇、恐嚇取財等罪,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第8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29日羈押,並分別於100年10月29日、100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01年2月29日起仍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