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75號聲請人 鄭憲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05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