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2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訴訟代理人 葉啓栯
林世偉 被告尹星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勝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四、中關於「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6,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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