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24號原告 李成年 被告 李月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萬7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