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7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盧季壯 被告 陳立致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665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旻璋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