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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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陳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鈴 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0,05
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康紀媛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57 號裁定(109.01.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南司調 字第 47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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