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7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簡字第7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嘉簡字第7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水金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水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陸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LINE傳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恐嚇告訴人侯 宗延 內容之訊息(共5次),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使用LINE撥打電話予告訴人 吳宗憲 為恫嚇之行為,被告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6罪)。
(二)爰審酌被告固與告訴人 侯宗延 間有債務糾紛,仍應以理性且合法之方式解決問題,卻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詞,分別恫嚇告訴人侯宗延及吳宗憲,造成告訴人侯宗延及吳宗憲心裡恐懼,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未有刑事犯罪之前案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另考量被告迄尚未與告訴人侯宗延及吳宗憲達成和解,暨被告於警詢中自述退休、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警卷第1頁被告「受詢問人」欄)、本案使用之犯罪手段、動機、不法內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型態、時間、手段、動機、不法內涵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查被告用以傳遞本案恐嚇言語之通訊設備,雖係被告持有、供其為本案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所用之物,然衡酌該通訊設備本係供日常之用,屬生活中易於取得之物,並非因本案而特別取用之物,而被告業經本案判處罪刑,是否沒收該通訊設備,相較之下已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
編號傳送對象時間訊息內容1侯宗延110年1月4日13時46分許…祇求你幫忙救濟,不然祇有火拚了。2同上110年2月1日11時25分許你耍我無法生存,那就共存亡吧、星期五以前未付款給我就不用付了3同上110年2月9日11時42分許談不成祇能~以兄弟事處理…4同上110年3月31日1時22分 許阿志 那麼挺你,希望你安排他或其他兄弟、先將我打死、否則將是無言的結局、大悲劇收場。5侯宗延的配偶110年3月23日6時31分許、同日6時38分許世界末日到了、盼望宗延能珍惜擁有幸福快樂的日子;誰不想過幸福的日子、但時勢所逼為爭一口氣而已、做好接管事業吧【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80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邱水金曾係侯宗延所經營達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達興公司)之下游包商,其等因工程款而有糾紛,吳宗憲則係達興公司之經理。詎邱水金為催討工程款,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所示之訊息予附表所示之人,使侯宗延心生畏懼。復於民國110年2月1日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吳宗憲,以台語向其恫稱:「你若不怕我死,我就不怕你沒命」、「從公司門給他開兩槍吼伊,看他(侯宗延)會不會怕、我對達興開兩槍吼伊,看他要怎樣出來處理」等語,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邱水金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侯宗延、吳宗憲所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傳送之Line訊息截圖數紙可稽,且有錄音光碟1片可佐,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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