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山碩尚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炳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進興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定相當期間催告相對人繳納公共基金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釋明文件(存證信函)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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