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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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佳儀 相對人即債務人傑特漫系統程式開發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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