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867號聲請人 謝莉莉 即被繼承人 田健次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田健次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1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田健次之遺產管理人後,已依法管理遺產等相關事宜,為此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第11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1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田健次之遺產管理人後,已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事宜等情,固據其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又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惟本院依職權查無任何聲請對被繼承人田健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事件,此有本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迄未向本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顯然尚未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完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甚明。況未經公示催告程序,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多寡,債權數額為何,債權債務關係是否複雜,均屬未知,本院亦無從依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評估,而酌定其管理報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管理職務既未終了,其聲請酌定管理報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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