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被告 陳長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