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譚月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譚月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月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六月、八月、五月、五月、六月、六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七○一九三六○五○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一百零六年度審簡字第二三五二、二三四九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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