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忠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忠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忠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9年8月、6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年9月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641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