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6月2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8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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