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聲請人「97年迄今」「每月」實際收入之數額暨證明文件(
本項收入證明應提出具體文件釋明,如薪水袋、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帳戶等,如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完整薪水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等,勿省略、遺漏記載)。
㈡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健保投保資料表。
㈢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㈣聲請人所列「各項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暨其證明文件。㈤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及其證明文件。
㈥更生方案為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